张爱武律师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教育背景武汉大学 工学学士武汉大学 法学学士武汉大学 法学硕士社会职务及荣誉中共广州市律协第六次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律协第十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 详细>>
律师姓名:张爱武律师
电话号码:020-38039983
手机号码:18680228195
邮箱地址:zaw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0710271109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46-47楼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任何处理
1、如果被侵权作品系职务作品,则作者应向所在单位查询单位是否许可了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2、确认对方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有关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
3、通过着作权集体组织或者中国版权信息网等途径查询相关方是否已支付了有关的使用费。
4、确认对方确系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剽窃后,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1)侵权作品在纸面媒体发表的,则应取得相应纸面媒体的原件;若无法取得原件,则应到图书馆取得加盖图书馆收藏章的复制件。
(2)侵权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则应去任意一个公证处做相关互联网资料的证据保全公证;权利人可委托他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需要出具委托书并提交作者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若选择互联网侵权资料的律师见证,则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律师见证书的性质是证人证言,其效力远不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可采取的维权方式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3)直接向法院起诉;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2、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三、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怎么认定
1、对被识别的软件与正版软件直接进行软盘内容对比或者目录、文件名对比。如果这两者完全一致,就可以认定没有手续而拥有该软件并进行使用或销售者为软件侵权者;如果并非完全一致,而只是大部分一致,就要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下面的步骤。
2、安装过程对比。对两套软件同时或先后进行安装,不管其安装使用的文件是不是相同,只需看其安装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包括软件信息以及使用工功能键后的屏幕显示等是否相同。如果雷同,则可认定这两套软件的安装手段一致。
3、安装成功后,要对其安装后的目录,以及各文件进行对比。跟上述一样,进行文件比较时,首先要对的是表观现象,包括文件名、文件长度、文件建立(或修改)的时间、文件属性四个部分。一般情况下,侵权销售者经过修改的软件与正版软件不可能在这些方面都完全一致,但是因为其修改的只是少数部分,所以两绝大部分文件的表观现象都应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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